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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度量衡單位趣談

發(fā)布時間:2020-03-09 作者: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丘光明 來源:中國計量 瀏覽:41314

    度量衡這一稱謂,最早見于《尚書·舜典》:“同律度量衡”。度量衡除了作為長度、容量、重量的簡稱外,還應該包括單位、制度和一切管理條例。本文僅簡單地介紹古代度量衡單位名稱的由來與趣事。
    

寸、尺、丈

    《說文解字注》(以下簡稱《說文》)云:“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為法”。《大戴禮記》、《孔子家語》中都有:“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的記載。《小爾雅》中還說:“跬,一舉足也,倍跬為步”(古代一步為六尺)。這些都是以人體為度量衡單位的記載。《說文》中,尺字寫作“”,可與“布手知尺”互為佐證,即一尺為成年人拇指與食指伸開的距離與形狀。
    今天的一市尺長33.3厘米,無論如何與“布手知尺”的長度不相符。而《大戴禮記》、《說文》的作者是漢代人,《孔子家語》的作者是魏晉人,西漢至晉一尺皆長23.1~24厘米之間,與“布手知尺”不合。難道這些都是后人杜撰的嗎?并非如此。古人治學是十分嚴謹?shù)模敲?,“布手知尺”之說有沒有根據(jù)呢?有幸的是,今國家博物館和上海博物館各藏有一支商代象牙尺,尺長約16厘米,尺上有分、寸刻度,均為十進位。對此我們作了一個驗證,身高在160厘米者,拇指至食指之間距離為16厘米,一指之寬為1.6厘米??脊艑W家李濟先生在1921年對當時中國人身高測量作了一個統(tǒng)計,成年人身高平均為164~165厘米。此外,由考古發(fā)掘證明的古人身高:女子為150~160厘米,男子為160~165厘米可證,“布手知尺”說是有根據(jù)的,只是商代以后,尺度增長而造成與此說不合的結(jié)果。
    《說文》中“寸”字寫作“”,寸字下云:“人手卻動脈謂之寸口從又、一。”而“又”字寫作“”,并解釋說“又,手也”。像人手伸出三指狀。寸字就是在手下加了一橫?!叭耸謪s動脈謂之寸口”這句話是形容中醫(yī)用食指按脈狀。“卻”作“退”解,是說雙手十指并攏,退至手腕處正是一指按脈處。丈字寫作“”,即在又字上加十,故曰:“丈,十尺也”。如果我們用自己的身高和雙手去做個試驗,就可以證明《說文》對字的結(jié)構(gòu)和解釋是十分嚴謹?shù)摹?
    《史記·夏本紀》中有關禹“身為度”的記載,但沒有明確的數(shù)字可供參考,故后人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有說禹身長九尺二寸;有說九尺五寸;還有說九尺有咫……朱載堉在《律學新說》中說到“諸家各異,莫之適從……以理論之,若據(jù)身為度之一言,則應長十尺為是,蓋十尺為一丈,古稱丈夫”。我們主張以朱載堉之說為是,商尺長16厘米,應該正是夏尺的延續(xù)。
    用人體來定長度,世界許多古老文明的國家皆有相關的記述,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戈爾有句名言:“人是萬物的度量衡”。而《孔子家語》中:“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斯不遠之則也”說得更加具體,更有可操作性。世界各個民族的先人,最初的測量活動往往都是借助于人體器官來實現(xiàn)的,如手、指、腕、足以及人體的自然身高等。如肘尺(又譯作腕尺),是古老的兩河流域(美索不達米亞)文明時期的長度單位,大約出現(xiàn)于公元前6000年,這個單位的概念是,伸開手臂,從肘關節(jié)至中指間的距離。在公元前2500年,古巴比倫尼亞王國的長度單位有“指”,一指相當于1.65厘米,一尺是20指,一腕尺等于30指。而在南美洲文明較早的印加帝國,長度單位是162厘米,相當于古代秘魯人的平均身高?!队攘亢馐贰芬粫幸蔡岬?,原始的計量單位是指、掌、噚。一噚大約等于一人的身高,一呎大約等于六分之一噚,一拃為八分之一噚。一個人的步距大約是半噚。用人體定度量衡單位甚至延續(xù)到16世紀的西方許多國家。十世紀時,英王埃德加曾以其拇指關節(jié)間的長度定為一吋;查理大帝以其足長定為一呎。根據(jù)十六世紀德國的規(guī)定,英尺的另一個定義是以某一個星期日禮拜完畢后,令最先走出教堂的16名男子,立于教堂門前,高矮不拘,隨意而定,各出左足,前后相接,取得此長度的十六分之一為一法定單位。而一碼則曾以英王亨利一世鼻尖至手指間距離而定。如果從解剖學的觀點來看,人體各部位具有完美的比例,如一指為寸,十指正相當于伸出大拇指和食指的這段距離。一拃為一尺,人的身高正好相當于它的十倍。人體的身高又與伸出兩臂之長相等。人體這一完美的比例關系,歐洲十五世紀的藝術解剖學中常用繪畫表現(xiàn)出來。
    

吃一豆肉、喝一豆酒

    容量單位最初也與人體有著密切的關系,如用手捧物作為一個單位,即“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等,后來借鑒一些日常生活用具。如《考工記》中有“食一豆肉,喝一豆酒,中人之食也”。由于豆的容量適中,使用方便,逐漸被轉(zhuǎn)化為一個專業(yè)的容量單位了?!蹲髠鳌分姓f到齊國的量器有:豆、區(qū)、釜、鐘。這些原來都是一些日常用器:“釜”是烹飪用的大鍋,“鐘”是古代大型的盛酒器,從出土的戰(zhàn)國量器中,還可以看到不少仍保留著適用器的器形,如齊國的子禾子釜、左關钅和、楚國的銅量等,直至戰(zhàn)國后期,才逐漸形成比較固定、便于使用的專用的量器器形,并且名稱也從豆、區(qū)、釜、鐘等這類借用名轉(zhuǎn)化為升、斗、斛等專用名稱了。
    由于十進位的升、斗、斛這些單位直至戰(zhàn)國后期才逐漸形成,而更早期的容量制度既不見實物,又缺乏系統(tǒng)的文字記載,散落在各種古籍中的單位和進位關系,經(jīng)后人整理、注釋,也就很難取得一致看法,如《小爾雅》云:“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掬一升也”。但掬還有二升、四升不同說法,戰(zhàn)國時一升合200毫升,那么兩手捧米的容積最多也只能是一升,故一掬二升、四升之說皆與實際情況不合。
    再舉一例,古籍中常見有庾這個單位,有說1庾等于24升,有說1庾等于160升。戴震在《考工記圖》中力主1庾等于24升說,他引《論語》中的一個故事作佐證;孔子派子華去齊國出差,家中僅有一老母無人照料。冉子不放心,就到孔子處為子華的母親申請一些糧食作為補助??鬃诱f你給她送去一釜吧,冉子覺得少了,孔子說,那就再加一庾吧!據(jù)此戴震認為,原來給一釜(64升),再加一些不可能比原來多出兩倍有余,因此認為一庾 應該是24升,而不可能是160升。
    古籍中還記述了一些相當大的容量單位,如《儀禮·聘禮》中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秉)二百四十斗。四秉曰筥;十筥曰稯;十稯曰秅;四百秉為一秅”。從這一段文字看,前后文有訛脫。歷代考古學家皆對當時能否有如此大的容量單位表示懷疑,多認為斛以上不可能是容量單位,而是表示禾稼的計數(shù)單位?!对娊?jīng)》中有“彼有遺秉(那邊有遺余的禾把)”,“此有滯穗(這里有遺漏的谷穗)”,可證此秉不會是容量單位。故孔穎達說:“禾之穗,一把也,米之秉16斛也;禾之筥,四把耳,米之筥則五斗”。
    用“把”計禾稼,還可以從少數(shù)民族的習慣中得到佐證。據(jù)報道,貴州臺江縣苗族農(nóng)民,在收割稻谷時,以一手所握為一“把”;兩手為一“非”;十“非”為一“庋”。在度量衡制度還很不完備的先秦時期,出現(xiàn)許多不合規(guī)范的單位并不為奇,后人又根據(jù)各自的理解作出不同的解釋,造成了古代文獻中許多爭議也是正常的。對其中還存在爭議的單位,我們今天也不必過多去深究了。
    

斧與斤

    重量單位起源于什么時代尚不能確證,我們先從鈞、石這兩個單位入手作一些探討?!墩f文》石字下云:“石(shi),山石也”。段玉裁注:“或借為碩大,或借為字,(今約定俗成,也讀作石dan) ,百二十斤也”。段玉裁將“石”加偏旁“禾”是很有道理的,目前所見戰(zhàn)國120斤石權(quán),往往都是作為稱糧食和芻草之用。《漢書·律歷志》對“石”作了如下解釋:“石,大也,……四鈞為石”(一鈞為30斤),與《說文》中:石“百二十斤也”正合。這些都是指戰(zhàn)國至秦漢時的制度?!笆弊鳛橹亓繂挝?,戰(zhàn)國銅權(quán)刻銘上就常常會見到,與同時期的“斤”權(quán)相比較,也正好合120斤。此外,戰(zhàn)國時期的文獻中也多次出現(xiàn)石、鈞這些單位,至于更早的夏商周時期是否已有相對的單位呢?目前只見《夏書》曰“關石禾鈞,王府則有”。據(jù)史學家們分析研究,認為這里說的石、鈞應該是重量單位。而我們認為,夏代未必已有這些與后代完全相對應的石、鈞一類的重量單位,但是已有度量衡器并置于王府則是可信的。西周青銅器上常見“金一勻”、“金十勻”一類的刻銘,證明西周已用“勻”作重量單位了,只是此一勻的實際重量是否與戰(zhàn)國、秦時相同已不得而知了。
    從鈞和石的含義來看,先人們對這兩個重量單位是早有認識的,鈞還有用肩挑物之意,鈞是平均,即人挑重物時,兩端分量必須相等,才能保持平衡。人類在生活中長時間積累的經(jīng)驗證明,用肩挑運重物是一種有效的方法,久而久之發(fā)展成了“天平”。迄今所見我國最早的砝碼屬于春秋時期,而其中大部分則出土于戰(zhàn)國時期的墓葬中,故對此之前夏商周三代衡器狀況知之甚少。甲古文中有“”文,似人用肩挑物狀。而公元前1567~前1320年,埃及十八王朝時代墓葬的壁畫中也記錄了人們用肩挑魚的圖形。地中海古希臘邁錫尼諸國,在公元前15~前12世紀,已用“”的符號來表示重量單位。這些都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權(quán)衡器中的天平,很早就在世界各國被廣泛使用了。
    “斤”這個單位也是從實用器中轉(zhuǎn)化而來的?!墩f文》云:“斫木斧也,象形”,寫作“”。段玉裁注曰:“橫者象斧頭,直者象柄,其下象所斫木”?!案陛p重適中,久而久之便轉(zhuǎn)借為一個重量的基本單位了。
    “兩”《說文》寫作“”“平分也”?!痘茨献印吩?“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銖為一兩”。這些都是針對桿秤尚未發(fā)明之前,稱物時兩端載重必須相等的天平而言。

本文刊發(fā)于《中國計量》雜志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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