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確保量值統(tǒng)一、準確可靠,加強計量比對監(jiān)督管理,根據計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計量比對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量比對,是指在規(guī)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指定測量不確定度范圍內的同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以及標準物質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進行比較的過程。
前款規(guī)定的計量比對包括:
?。ㄒ唬﹪沂袌霰O(jiān)督管理總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基準證書或者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計量基準或者計量標準或者標準物質量值的比對(以下簡稱國家計量比對);
(二)經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計量標準量值的比對(以下簡稱地方計量比對)。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計量比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計量比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方計量比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證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經濟、合理的原則,實施計量比對。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及主導實驗室,經專家研究論證后,確定國家計量比對及主導實驗室。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根據需要可直接確定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并指定主導實驗室。
第七條 已取得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計量基準證書、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計量比對。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且經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
?。ǘ┚哂械挠嬃炕鶞省⒂嬃繕藴驶蛘邩藴饰镔|等符合計量比對要求,并能夠在國家計量比對期間保證量值準確;
(三)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wěn)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
(四)具有與實施國家計量比對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第九條 主導實驗室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技術專家組。技術專家組參與審查國家計量比對資料,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條 主導實驗室應當在國家計量比對開始前進行前期實驗,包括測定傳遞標準或者樣品的穩(wěn)定性、均勻性、重復性、運輸特性和參考值等。
第十一條 主導實驗室應當根據前期實驗情況起草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征求各參比實驗室的意見后確定,并報送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計量比對針對的量、目的、方法、傳遞標準或者樣品、路線及時間安排、技術要求等。必要時,也可以規(guī)定比對實驗的具體方法和不確定度評定方法或者限定比對結果的不確定度范圍。
第十二條 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國家計量技術規(guī)范,根據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開展國家計量比對。
第十三條 國家計量比對完成后,各參比實驗室應當在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國家計量比對結果提交主導實驗室,并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國家計量比對結果材料應當包括:
(一)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復印件,數據有刪改的,應當保留刪改痕跡;
?。ǘ﹪矣嬃勘葘嶒灲Y果不確定度分析報告;
?。ㄈ┯嬃炕鶞首C書復印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復印件以及計量授權證書復印件或者其他相關技術文件;
?。ㄋ模┬枰峤坏钠渌牧稀?/span>
第十四條 對于具備條件的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應當對相關實驗過程、數據結果等建立并實施追溯備查制度。
第十五條 主導實驗室應當根據參比實驗室國家計量比對結果進行統(tǒng)計、分析和評價,起草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并征求各參比實驗室意見。
主導實驗室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修改完成的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國家計量比對結果以及國家計量比對的其他資料報送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第十六條 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應當包括:
(一)國家計量比對概況及相關說明;
?。ǘ﹤鬟f標準或者樣品的技術狀況,包括穩(wěn)定性、均勻性、重復性和運輸特性等相關要求;
(三)國家計量比對數據記錄及必要的圖表;
?。ㄋ模﹪矣嬃勘葘Y果分析,至少包括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國家計量比對參考值及其測量不確定度、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與參考值之差及測量不確定度;
?。ㄎ澹﹨⒈葘嶒炇掖嬖诘膯栴}及整改建議;
?。﹪矣嬃勘葘Ψ治黾敖Y論。
第十七條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計量比對結果。
第十八條 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
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偏離正常范圍的,應當限期改正,暫停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的量值傳遞工作和標準物質生產銷售。
第十九條 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和技術專家組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未經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同意,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不得發(fā)布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
對擅自泄露或者發(fā)布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的,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將有關情況通報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所在單位,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示;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主導實驗室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u參比實驗室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弄虛作假;
?。ǘ┡c參比實驗室串通,篡改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ㄈ┻`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
參比實驗室不得弄虛作假,相互抄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存在以上行為的,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無效,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開;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國家計量比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報送相關材料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計量監(jiān)督管理需要,組織實施本地區(qū)計量比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參加國際計量比對,按照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7號公布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