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皇帝親用“累黍法”驗證古尺與清營造尺尺度的關(guān)系,并在當(dāng)時的社會生產(chǎn)實踐中予以推廣使用。吳承洛先生對康熙皇帝累黍定尺考訂度量衡的意義曾作出相當(dāng)積極地評價,“以縱累百黍之尺為‘營造尺’是為清代營造尺之始,舉凡升斗之容積,砝馬(碼)之輕重,皆以營造尺之寸法定之,此在當(dāng)時科學(xué)未興,舊制已紊之時,舍此已別無良法,沿用數(shù)百年,民間安之若素,其考訂之功,可謂宏偉”。
清康熙九年(1670年)“改新法為九十六刻”,它與國際接軌形成“周日十二時,時八刻,刻十五分,分六十秒”的時間計量單位制。至此,中國時間計量單位中的每“刻”等于15分鐘,最小時間計量單位為“秒“,我國以“秒”作為時間計量單位即始于1670年。(來源:2016年全國計量科普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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