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建筑熱計量供熱采暖合同文本23日正式公布。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文本規(guī)定,居民室溫達標時間由24小時縮短為12小時。對于市民關心的計費問題,熱計量收費上限不超過按面積收費的額度。
示范文本規(guī)定,居民應在采暖期開始前先以按面積計交供暖費。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供熱單位支付違約金。供暖期結束后,供熱單位清算居民的實際采暖費。
合同文本規(guī)定,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向居民提供24小時連續(xù)供熱。居民居住建筑符合節(jié)能標準,且室外天氣為正常天氣時,居民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環(huán)境下用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設定溫度的標準;居民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上的,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18℃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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