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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室溫檢測不達標 采暖期后一月內退費

發(fā)布時間:2010-12-02 作者: 來源: 瀏覽:297133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昨日發(fā)布《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首次明確,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退還采暖費的,用戶應當在采暖期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持供熱單位室溫檢測不合格證明或第三方機構的測溫報告原件、采暖費發(fā)票,到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或抵扣下采暖期用戶應當支付的采暖費。

  方法要求,居民用戶發(fā)現(xiàn)室溫低于規(guī)定標準或約定標準的,可向供熱單位申請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用戶測溫申請后的當日與用戶約定進行入戶測溫。采暖期內,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溫度任意時間段不合格的,視為當日全天室溫不合格。

  此外,市市政市容委還要求,供熱單位抽測居民用戶采暖室溫測溫點應當設置在臥室、起居室內。供熱單位選擇測溫點應當綜合考慮距熱源近端、中部、遠端,以及不同樓棟、不同朝向、不同樓層等因素。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居民用戶按一定的比例進行采暖室溫例行抽測。每月抽測不少于四次。對未經建筑節(jié)能改造和供熱系統(tǒng)改造的老舊住宅區(qū)、歷年來居民用戶對采暖室溫投訴較多的住宅區(qū),提高抽測比例。遇極端天氣、元旦、春節(jié)等重大節(jié)日,供熱單位應當增加抽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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